代位求偿原则,浅谈代位求偿原则 ——在海运保险中的应用 代位追偿原则概述:    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人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责任方索赔。简言之,代位追偿就是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是一种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 代位追偿原则根源于补偿性的保险合同。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要求赔偿,如果这项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被保险人又有权根据法律,要求肇事者对损失进行赔偿。就被保险人而言,他的两项权利同时成立,保险人不能以保险标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责任所致为由而拒绝履行保险合同责任;同样,第三方也不能以受损财产已有保险为由解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如果这两项权利都能,颜丽的大学生职业博客(雨后的笑容) - 企业博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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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原则

字体大小: | | 2007-06-13 11:22 - 阅读:829 - 评论:1

浅谈代位求偿原则

——在海运保险中的应用

代位追偿原则概述:
   
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人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责任方索赔。简言之,代位追偿就是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是一种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

代位追偿原则根源于补偿性的保险合同。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要求赔偿,如果这项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被保险人又有权根据法律,要求肇事者对损失进行赔偿。就被保险人而言,他的两项权利同时成立,保险人不能以保险标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责任所致为由而拒绝履行保险合同责任;同样,第三方也不能以受损财产已有保险为由解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如果这两项权利都能实现,被保险人就可因依法享有双重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而获得双重的补偿。这种双重补偿无疑会使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补偿,从而获得额外利益,这不符合补偿原则。倘若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款后,放弃向第三人责任方的索赔权,则不仅使责任方得以逃脱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且也显失公平。为了解决这个矛盾,保险法律规定保险人在赔偿以后可采取代位追偿的方式向第三者追偿,这样既可以使被保险人能及时取得保险赔偿,又可避免产生双重补偿,同时第三者也不能逃脱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海运货物保险中,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保险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货主),第三方的责任人有承运人及其雇员(船长、船员),港务部门、装卸部门仓储部门等。但主要的第三方责任人是承运人及其雇员。一方面是承运人及其雇员的恶意行为,另一方面是承运人及其雇员的疏忽所致。

由于承运人及其雇员的故意行为和过失造成的损失,只要没有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因素在内,而且属于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保险人都负责赔偿。根据代位追偿原则,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之后,可以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方责任人根据运输合同提出索赔。虽如此,保险人并不一定有权利从第三方责任人处得到补偿,因为承运人会通过各种方式,使自己免责。

《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限度责任与义务,权利与豁免等。使货方的利益得到了一定保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船方和货方的矛盾。 1.《海牙规则》第3条规定了承运人必须履行两项最低限度责任,否则承运人须负赔偿责任。(1)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守使船舶适航。。(2)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2.《海牙规则》中规定的承运人免责条款。《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免责条款,18,承运人在满足船舶适航的前提下,可以有权援引这些免责。免责条款其中一条就是“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不承担责任。”3.承运人管理船舶和管理货物过失的区分。根据《海牙规则》中承运人免责条款,承运人因为管理船舶过失引起的货损可以免责,而根据《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最低责任限度,承运人因管货的过失而造成的货损不能免责,所以必须澄清管理船舶与管理货物之间的区别。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主要根据船长或船员的行动意图或目的来区别是管货行为还是管船行为,由此判断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过失责任。

海运保险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行使
   
位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后。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以依法或依约定向第三人提出赔偿请求,如已取得赔偿,保险人可以免去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往往为节省时间、精力,多要求保险人赔偿,在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即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求偿权。所以,求偿权是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自动转移给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请求权,保险人不承担赔偿金的责任。但是,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已取得代位求偿权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须对责任方(第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并且其索赔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人赔付的金额,超过部分应归还被保险人。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建立在被保险人享有第三人追偿权利的基础上的,如被保险人事先已放弃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保险人就无法行使被保险人已经没有的权利,有过错的第三人就会逃避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如果由于承运人及其雇员的责任(故意行为和疏忽),使保险货物造成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即货方的损失后,根据代位追偿原则,保险人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承运人索赔。

国际贸易中货主向保险人和承运人索赔的选择:
 
货主(被保险人)交付承运人运输的货物发生了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的损失,但同时又是属于海上货物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货主可作为托运人向承运人索赔,也可以被保险人的身份要求保险人赔偿。通常货主比较愿意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因为保险人对货物损失赔偿的处理要比承运人主动、及时,而货主向承运人的索赔则要麻烦的多,一般货主与承运人很难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往往要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我国《海商法》第253条规定:“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或者由于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 综上所述,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货物损失后,要特别注意第三方责任人(如承运人)是否可以根据其他惯例或合同免责,如果第三方可以免责,保险人只能自己负担赔款;而如果第三方不能免责,保险人可以行使代位追偿权向第三方责任人(如承运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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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共1条)

嗯。很详细。。不错!

2007-06-15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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